北京康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视联国际数字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大执字第245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康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879306-0),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3号22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芦建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视联国际数字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351335),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6号A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杨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北安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963559X),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6号A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杨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勇,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陇娟,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
北京康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视联国际数字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北安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勇、李陇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康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8191号公证书及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340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中视联国际数字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北安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勇、李陇娟按照执行证书给付贸易融资款26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中视联国际数字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北安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勇、李陇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中视联国际数字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已不在调解书确定的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6号A号楼7层从事经营;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中视联国际数字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北安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勇、李陇娟名下无可执行银行存款;查明北京北安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勇、李陇娟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北京中视联国际数字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四辆机动车登记信息,但车辆均查找不到,目前无法处置;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中视联国际数字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6号院2-8号楼及101幢全部房产(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开字第008045号)及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33号街区33M1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开有限国用(2006)第14号)。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康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贸易融资款26000000元及利息,尚未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8191号公证书及(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34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
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