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河北省文安县四海板房厂、上海喜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催字第0022号

申请人河北省文安县四海板房厂.

经营者刘光辉。

申报人上海喜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加太路29号1号楼东部304-A35室。

法定代表人李常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毅,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申请人河北省文安县四海板房厂因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本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6日;汇票号为3030005121957085;票面金额为15万元;收款人为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后经过背书转让,由收款人背书转让给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转让给申请人,持票人为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不足60日的按60日公告期)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上海喜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汇票号为3030005121957085的票据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河北省文安县四海板房厂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 维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邹雪琨


创建时间:2015-12-22 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