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宝塔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南法前民初字第301号
法定代表人易涛。
委托代理人刘维佳,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宝塔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家锋。
被告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珩超。
本院受理原告汇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宝塔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汇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交、免交、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代理审判员 董超伟
代理审判员 吴奕盈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丘钰焌
2015-12-22 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