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得万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钜辉晟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汤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697号
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超毅,住上海市虹口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颜冬柱,住湖南省宁乡县,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钜辉晟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汤炳辉。
被告:汤炳辉,住广东省从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钜辉晟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汤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超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供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其中,该确认书在告知事项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为其免费提供专用电子邮箱,邮箱账号为:受送达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sd.gdcourts.gov.cn。该邮箱为广东法院诉讼文书送达专用邮箱,没有邮箱的其他功能且不能删除和更改;该邮箱一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认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可用于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无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再次确认。”“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邮箱开通时自动生成登录密码,并发送提示短信至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指定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一经发送成功,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电子邮件到达专用邮箱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为保障您的诉讼权益,请及时登录邮箱查收并下载诉讼文书。”同时,原告的代理人徐超毅确认接收短信手机号码为:13761486754。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根据原告提供的上述信息,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告方于2015年8月19日15时0分到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其后原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受理费8958元,减半收取4479元由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建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